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4年1月30日起试行居住权登记,珠海明确市场化商品房住宅可设立居住权,试行涵盖近亲属协议、居住记新遗嘱及法律文书三种情形。权登亲属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,规近公类非住宅类房产不适用,可无已抵押房屋需抵押权人书面同意。偿设除外
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近期推出居住权登记试点政策,立商为市民提供更完善的铺办产权保障。根据新规,房产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珠海出让类住宅商品房,可通过近亲属协议、试行遗嘱或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,居住记新但商铺、权登亲属办公等非住宅类房产不在适用范围。规近公类这一举措既落实了《民法典》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,也为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提供了新选择。
居住权设立三大途径解析:协议、遗嘱与司法裁决
近亲属间可通过签订无偿协议设立居住权,需提供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;遗嘱设立的需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;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则可单方申请。值得注意的是,居住权期限可约定为终身,但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九条,该项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。对于存在抵押的房产,需额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,这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,也拓宽了资产处置的灵活性。
非住宅类房产排除在外,登记材料清单明确细化
政策明确将登记客体限定为住宅类房屋,与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保持统一。申请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、产权证书等基础材料,根据设立方式不同还需补充相应证明文件。例如协议设立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,遗嘱设立需附遗嘱及,而注销登记则需提供权利消灭的相关佐证。这种精细化的材料要求,既规范了登记流程,也降低了后续纠纷风险。
珠海此次试点将居住权这一新型物权落到实处,既回应了市民对多元化产权安排的需求,也为全国居住权登记实践提供了参考样本。随着政策推进,如何平衡居住权人与抵押权人利益、防范权利滥用等问题仍需持续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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